大学教师课堂教学和教学档案材料考核评价办法涵盖教学设计、实施效果及资料完整性多方面考量。以下由网友整理分享的大学教师课堂教学和教学档案材料考核评价办法 3篇精选相关文档,供您学习参考,喜欢就分享吧!
大学教师课堂教学和教学档案材料考核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文件精神,通过加强对教师教学工作的考核评价,充分调动教师投入教学、研究教学的积极性,推进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进一步提高教师教育教学能力,不断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学校教学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或学院对所有从事教学工作人员的考核评价。第三条本办法按照过程管理和任务目标相结合、全面考核和重点考核相结合、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对教师教学工作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主要用于教师职称晋升,也可用于教师岗位考核、岗位晋级、年度绩效分配、评优评奖等。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学校成立本科教学工作考核评价组。考核评价组由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本科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及教务处相关人员组成,负责指导考核评价办法的制定、学院考评工作的实施以及对考评结果的核查。考核评价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第五条各学院成立本科教学工作考核评价小组。考核评价小组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分管本科教学的副院长、学院本科教学督导组成员、系(教研室)负责人、教学办公室主任及教师代表等组成,负责实施本学院教师的本科教学考核评价工作。第三章考核评价内容、方式和评分计算第六条本科教学工作考核评价内容包括课堂教学和教学档案材料两部分。第七条课堂教学考核评价包括督导评价、同行评价、学生评教,对教学态度、教学设计、教学内容、教学技能、教学效果等五个方面进行考评。其中,督导评价由学校本科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或学院本科教学督导组成员依据“本科课堂教学听课卡”的项目和评价标准对教师进行评价。同行评价由学院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和教师对照“本科课堂教学听课卡”的项目和评价标准对教师进行评价。学生评教由教务处组织学生在学期末对所学课程及任课教师进行评价。第八条教学档案材料的考核评价采取调阅教学档案材料的方式,对试卷及课程档案、实验实践教学材料、毕业论文(设计)及过程管理材料等教学档案材料进行考核评价。学校本科教学工作考核评价组或学院本科教学工作考核评价小组对照“教师教学档案材料考核评价表”中的项目、要素和要点进行评分。第九条评分计算。督导评价、同行评价、学生评教均按百分制评分,课堂教学考评得分=督导评价得分×60%+同行评价得分×20%+学生评教得分×20%。试卷及课程档案、实验实践教学材料、毕业论文(设计)及过程管理材料等教学档案材料的考核评价均按百分制评分,教学档案材料考评得分取各应有材料得分的算术平均值。本科教学工作考核评价综合得分=课堂教学考评得分×70%+教学档案材料考评得分×30%。考评结果依据综合得分划分四个等级:90分及以上为A级;90分以下75分及以上为B级;75分以下60分及以上为C级;60分以下为D级。考评综合得分及结果记录在“大学教师课堂教学和教学档案材料考评结果汇总表”中。第四章工作流程第十条督导评价。相关部门向教务处提供被考评教师名单及具体要求,由教务处组织本科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进行督导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提供给相关部门。各学院需要对本学院教师进行督导评价时,由学院本科教学督导组成员组织实施。第十一条同行评价。相关部门向各学院提供被考评人员及具体要求,各学院本科教学工作考核评价小组负责实施各学院教师的同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送相关部门。各学院需要对本学院教师进行同行评价时,由学院本科教学工作考核评价小组组织实施。第十二条学生评教。相关部门或学院向教务处提供被考评教师名单及具体要求,教务处根据教务管理系统中学生评教的相关数据结果统计汇总后提供给相关部门或学院。第十三条教学档案材料考核评价。相关部门向各学院提供被考评教师名单及具体要求,各学院本科教学工作考核评价小组负责对本学院被考评教师教学档案材料的全面考评,并将考评结果报相关部门;教务处与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学校本科教学督导委员会和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对学院考评结果进行核查。各学院需要对本学院教师教学档案材料考核评价时,由学院本科教学工作考核评价小组组织实施。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大学晋职教师教学考核办法》(**号)文件同时废止。大学会计稽核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会计监督工作,保证会计工作符合国家财经政策和财务法规,合理、有效地组织和使用各项资金,提高会计核算工作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会计稽核制度是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对有关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进行审核和复查的制度,目的在于防止会计核算工作中的差错和有关人员的舞弊。第二章工作组织和职责权限第三条计划财务处设置稽核岗位,制订稽核工作计划,负责学校各级财务的稽核工作。稽核工作岗位的稽核事项应与本职岗位职能相分离。第四条稽核业务范围为账务稽核和财务稽核。第五条稽核人员稽核前,应做好准备工作,详细研究被稽核单位的财务、管理等情况,要把审核会计凭证账表与进行实地稽查相结合。第六条稽核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稽核,也可进行专项或单项稽核;应具有保守职务上所稽核事项秘密的责任,除向上级汇报外,不得泄露或预先透露给被检查对象。第七条稽核人员对于所稽核事项,负有监督责任。稽核人员稽核工作完成后,应据实填写检查报告书并如实上报,稽核人员稽核工作直接对主管财务工作校领导、计划财务处处长负责。第三章稽核内容第八条记账凭证稽核(一)每一经济事项发生,是否按规定填制记账凭证,如有事后补制的,应查明原因。(二)会计科目及支出经济分类、子目、细目有无误用,摘要是否适当,有无遗漏、错误以及各项数字计算是否正确。(三)转账是否合理,借贷方数字是否相符,有无转账支票单位与所附原始凭证不符的现象。(四)应加盖的戳记编号等手续是否完备,有关人员的签章是否齐全。(五)记账凭证所附原始凭证是否符合规定,填写是否齐全,计算是否准确,手续是否完备,审批手续是否符合要求。(六)记账凭证是否连贯,有无重编、缺号现象,装订是否完整。(七)记账凭证的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八)记账凭证的调阅及拆阅是否依照规定手续办理。第九条账簿稽核(一)各种账簿的记载,是否与记账凭证相符;是否已经过复核;日记账是否当日记载完毕。(二)现金日记账收付总额,是否与库存表的当日收付金额相符。(三)各科目明细分类账各户或子目之和或未销讫各笔之和是否与总分类账各科目之余额相等,是否按日或定期核对。相对科目余额是否相符,有无漏转现象。(四)各种账簿记载错误的更正划线、结转等手续,是否依照规定办理,误漏的空白账页,是否按照规定的划线方法注销,并由记账人员及主管会计人员盖章证明。(五)各种账簿的启用、移交及编制明细账目等,是否完备,是否送有关部门登记依法建账。(六)各种账目有无未经核准自行改订者。(七)活页账页的编号及保管,是否依照规定手续办理,订本式账簿有无缺页。(八)各种账簿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日清月结,月结账是否在次月七日内完成结账工作,方法是否正确。(九)各种借款是否及时收回或核销,特别是现金借款是否在事毕后七日内核销,有无长期占用现象。(十)实行会计信息化的单位,账簿的记载是否符合会计信息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十一)各种账簿的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是否登记备忘录,是否按规定期限及手续移交给档案管理部门管理。第十条库存稽核(一)检查库存现金时,应随到随查,根据前一日现金日记账中所载库存余额加减本日现金收付后的数目查点;支票的领购、签发、保管是否符合要求,支票印鉴的使用是否由两人共同完成,印鉴与支票是否分开存放,空白未使用支票是否齐全,作废的支票是否注销,空额支票的使用是否经有关负责人审批。(二)现金是否存放库内,如有另存他处的,应立即查明原因。库存现金有无以单据或白条抵充现象。(三)有无积压结算票据及收付款票据现象,是否按记账凭证办理收付款业务。(四)是否当日结账并做库存日报表,进行账款核对。(五)及时向银行索要银行对账单,银行对账工作是否及时。(六)收入是否送存银行,有无坐支现象。(七)金库钥匙及暗锁密码的使用是否安全保密。第十一条会计报表稽核(一)各种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会计制度及有关部门的规定,表式是否齐全,说明是否详尽客观。(二)各种会计报表是否按规定期限及份数报送,有无遗漏。(三)各种会计报表内容是否与账簿上的记载相符。(四)报表的数字计算是否正确,签账是否齐全;编号、装订是否完整及符合规定。第十二条票据(包括收据、收费票据和发票等)稽核(一)有无票据管理制度,各种票据的领购手续是否完备真实,是否有专人负责并进行专门登记,是否有专柜(库)保管存放,库存及在用票据收回情况。(二)票据使用是否合理,是否按指定用途使用,填开的内容是否完整、规范、真实、准确;有无大头小尾,转让,转借,拆本使用,单联填开,收据、收费票据、发票相互代用的现象等。(三)票据发出后是否定期收回,填写错误或未用的票据是否加盖“作废”戳记,收回的票据存根保存是否完整得当,是否按规定的期限保存,销毁手续是否完备。第十三条工资、助学金稽核(一)工资、助学金等变动是否符合有关部门的手续,标准等级的计算是否准确,有关部门上报的临时工工资、补助费等名册是否真实,有无虚列人员名册等虚报冒领问题。(二)工资、助学金等发放汇总表、明细表与提取现金数是否一致,各表的横向与纵向合计是否一致。(三)工资、助学金中各种津贴的标准、代扣款项是否与有关规定及学校有关部门审批的一致,是否存在无依据现象。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对稽核发现的问题,稽核人员应分析产生原因,提出合理化改进建议,使稽核结果得到充分运用。第十五条本制度自2025年6月1日起执行,由学校计划财务负责解释。大学实验室安全准入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强化我校师生的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责任意识,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入我校实验室的所有师生和外来人员。第三条制度体系与责任落实(一)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全校“实验室安全考试系统”的建设与维护,学校各有关部门和院系、直属单位按照职责范围配合落实。(二)各学院具体负责对学生开展实验室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学生参加培训、考核,核准学生准入资格,并与其签订实验室安全承诺书。未通过实验室安全考试的学生不得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三)理工类学院须根据学科特点,组织对本学院学生进行专项教育培训及考核。(四)实验室安全准入工作是实验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此项工作将纳入年终绩效考核,对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执行不力的学院,学校将减少或暂停次年对其实验室建设项目的支持。第四条实验室安全教育内容(一)国家和地方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的政策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二)实验室一般性安全、环境保护及废弃物处置常识;(三)理工类实验室专项安全与环境保护知识;(四)实验室急救知识与事故应急处置预案;(五)其它实验室安全相关的知识。第五条实验室安全教育方式(一)实验室安全考试系统中安全知识学习、考试;(二)安全教育培训讲座、宣传展板、微信公众号等;(三)应急演练活动。第六条学生取得准入资格的条件与流程(一)学院组织安全知识培训、学习;(二)登录实验室安全考试系统,在线学习时间累计达到2小时;(三)登录实验室安全考试系统,在线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书;(四)签订实验室安全承诺书,获得准入资格。第七条本制度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