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银行积极落实条例要求,加强组织建设,提升党建工作质量,成效如何?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分享的“工商银行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情况的自查评估报告”相关内容,供您学习参考!
工商银行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情况的自查评估报告工商银行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情况的自查评估报告为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根据上级党委的统一部署,XX市XX银行党委(以下简称“银行党委”)严格对照《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对自《条例》颁布以来的学习宣传、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了系统、全面的自查与评估。一、深刻领会精神,坚决贯彻落实银行党委始终将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的重要论述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总书记强调的“两个一以贯之”,即“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重大政治原则,必须一以贯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也必须一以贯之”,为我行党建工作指明了根本方向。我们深刻认识到,加强党建是国有企业的“根”和“魂”。为此,银行党委第一时间将《条例》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通过专题研讨、辅导讲座等形式,确保领导班子先学一步、学深一层,准确把握《条例》的核心要义与实践要求,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确保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在企业改革发展中得到充分体现和加强。二、高度评价《条例》,把握时代内涵银行党委一致认为,《条例》作为新时代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特别是基层组织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其制定与出台具有鲜明的时代性、精准的针对性和高度的实操性。(一)彰显时代性。《条例》的出台,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国有企业改革进入深水区的关键时期,党中央着眼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作出的重大制度安排。它系统总结了长期以来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成功经验,并将其固化为法规制度,为新形势下国有企业党建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一环。(二)突出针对性。《条例》直面当前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中存在的弱化、淡化、虚化、边缘化等突出问题,在组织设置、主要职责、党的领导和公司治理、党员队伍建设等方面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特别是对党组织在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边界进行了清晰界定,有效破解了长期以来困扰部分国企的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两张皮”难题,为解决实际问题提供了“金钥匙”。(三)注重实操性。《条例》的条文设计紧密结合国有企业实际,语言精炼、要求明确,可操作性强。从“党支部建在分支机构(网点)”到“党员人数不足的,可联合建立党支部”,再到党员领导干部严格执行双重组织生活制度等具体要求,都为基层党组织开展工作提供了清晰的“施工图”和“说明书”,有效避免了制度执行过程中的模糊地带和随意变通。三、全面贯彻执行,夯实组织基础自《条例》实施以来,银行党委坚持以高标准、严要求推动各项规定在我行落地生根,确保党建工作责任层层压实、党建工作任务项项落实。(一)优化组织设置,实现全面有效覆盖。银行党委严格遵循《条例》第三章关于组织设置的规定,坚持“四同步、四对接”原则,即在机构调整、人员变动时,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党建责任同步落实。结合近年来我行网点布局优化、部门职能调整的实际,我们对基层党组织架构进行了动态优化,确保业务拓展到哪里,党的组织就覆盖到哪里。截至2025年上半年,我行共设立二级党委X个,党总支X个,党支部XX个。其中,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均设立了支部委员会。针对部分偏远地区小微网点或创新型业务团队党员人数不足3人的情况,我们按照地域相邻、业务相近的原则,建立了X个联合党支部,确保了党组织的“全覆盖”。同时,我行大力推进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参照XX省党支部标准化建设达标率97%的先进水平,以及市内部分金融同业标准化党支部达标率100%的标杆,我行将此项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通过自查自评、对标整改、考核验收等环节,截至2025年6月,我行党支部标准化建设达标率已从2023年的80%提升至98.5%,有力提升了基层党组织的组织力。(二)厘清职责定位,发挥政治核心作用。银行党委严格按照《条例》要求,将党组织研究讨论作为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制定并完善了《党委会议事规则》《“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清晰界定了党委会、董事会、经理层的权责边界。凡涉及我行发展战略、重大投融资项目、重要人事任免、重大改革举措等事项,均由党委会先行研究,提出意见建议,确保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的领导作用得到制度性保障。近三年来,银行党委共召开会议XX次,研究“三重一大”事项XXX项,为全行稳健经营和战略转型提供了坚强的政治引领。(三)加强队伍建设,锻造先锋模范团队。银行党委始终把党员队伍建设作为基础工程。一是严把“入口关”,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发展党员,注重从业务骨干、青年员工和高知识群体中吸收新鲜血液。二是强化教育管理,依托党校、网络学习平台和红色教育基地,构建了多层次、全覆盖的党员教育培训体系。针对部分党员反映的“工学矛盾”问题,我们大力推广“学习强国”等线上平台,利用碎片化时间开展学习,同时创新“微党课”“情景党课”等形式,增强学习吸引力。三是搭建作用发挥平台。在全行范围内深入开展“党员责任区”“党员示范岗”“党员突击队”等活动,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推进数字化转型等中心任务,引导广大党员在关键岗位上亮身份、作表率。特别是在支持XX新区建设、服务XX重大项目等攻坚任务中,临时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得到了充分彰显。四、主要成效与存在问题通过不懈努力,《条例》的贯彻落实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对标新时代党建工作的高要求,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取得的主要成效1.政治功能与组织力显著增强。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更加凸显,党内政治生活更加严肃规范,党员的“四个意识”不断增强,“两个维护”更加自觉。2.党建与业务融合度持续深化。“围绕发展抓党建,抓好党建促发展”的理念深入人心。党建工作不再是游离于业务之外的“虚功”,而是成为破解经营难题、推动业务发展的“红色引擎”,有效激发了全行员工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3.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充分发挥。广大党员在各自岗位上奋勇争先,在急难险重任务面前冲锋在前,形成了一支信得过、靠得住、能打胜仗的骨干力量,营造了风清气正、积极向上的良好氛围。4.党建工作基础全面夯实。党务工作力量得到加强,党建活动经费得到制度性保障,基层党组织书记抓党建的主责主业意识显著提升,形成了党委统一领导、各方齐抓共管的党建工作新格局。(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尽管成效显著,但在自查中也发现了一些深层次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1.组织生活形式化现象依然存在,创新性实效性有待提升。部分基层党支部在落实“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等制度时,仍存在“走过场”“念稿子”的现象。其具体表现为:一是学习内容与业务实际结合不紧密,多为“照本宣科”,缺乏针对性和吸引力,导致部分党员思想上“不解渴”,行动上“难转化”。二是活动形式单一固化,满足于开会、读文件、看视频等传统模式,缺乏互动交流和思想碰撞,难以激发党员的参与热情。三是批评与自我批评“辣味”不足,存在以工作建议代替思想批评、以表扬代替批评的“好人主义”倾向,党内政治生活的“熔炉”作用未能充分发挥。个别单位甚至出现为应付检查而伪造会议记录的现象,这暴露出形式主义的顽固性,必须引起高度警惕。2.党员教育管理存在薄弱环节,精细化水平有待加强。随着我行业务的多元化发展,员工派驻、异地项目、长期出差等情况增多,对流动党员的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部分党支部对这些党员的教育管理存在“宽松软”的现象,主要依靠线上联系,组织关系转接不及时、参加组织生活不固定、思想汇报不主动等问题时有发生,导致少数党员产生“游离感”,党员意识有所淡化。此外,在党员教育方面,虽然培训覆盖面广,但在精准滴灌、因材施教上做得还不够,未能完全满足不同岗位、不同层次党员的个性化学习需求。3.对《条例》精神的理解和运用尚不深入,责任传导仍有堵点。部分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对《条例》的学习仍停留在“知其然”的层面,对如何将《条例》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创造性地解决本单位党建工作的实际问题,思考不深、办法不多。思想认识上存在偏差,认为党建工作是“软指标”,与业务发展相比是“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导致压力传导层层递减。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机制虽然已经建立,但在跟踪问效、结果运用上还不够有力,对一些党建工作的“老大难”问题未能形成有效的倒逼机制,影响了《条例》贯彻落实的最终效果。五、对《条例》修改完善的意见建议基于贯彻落实《条例》的实践和思考,为使《条例》在未来更好地指导国有企业党建工作,提出以下两点修订建议,主要集中在第三章“组织设置”方面:(一)建议修订第三章第十条,增强党组织设置的灵活性和适应性。《条例》第十条规定:“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邻近单位的党员组成联合党支部”。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金融行业新业态、新模式的不断涌现,如设立独立运作的创新实验室、金融科技子公司、短期项目组等,这些新型组织往往规模小、人员精、模式新,可能在成立初期长时间内都难以满足建立独立支部或联合支部的条件。为此,建议在第三章第十条增加一款或作出补充规定:“对于业务模式特殊、地理位置分散或处于初创期的企业单元,党员人数长期不足3人且不便成立联合党支部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采取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纳入临近党支部进行‘一方隶属、多重管理’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管理党员,并明确其在条件成熟时(如党员达到3人)必须及时成立党支部。具体实施办法可由省级或行业(系统)党(工)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此举旨在确保党的工作在新兴业务领域不留白、不断线,体现制度设计的与时俱进和对基层创新的支持。(二)建议在第三章“组织设置”中增加“动态调整”相关条款,实现组织设置的规范化管理。《条例》对党组织的设立、隶属关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在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撤销等重大组织架构调整时,如何对党组织进行同步、规范的调整,现有条款的指导性不够具体,实践中容易出现调整滞后、程序不清等问题。为此,建议在第三章“组织设置”部分增加一条关于“动态调整程序”的规定,明确:“国有企业进行机构分立、合并、重组、撤销等重大调整时,其党组织应按照‘同步谋划、同步设置、同步调整’的原则,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提交党组织调整方案,方案应包括组织撤并、隶属关系变更、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党内资产处置等内容。上级党组织应及时批复并指导实施,确保党组织架构调整与企业行政架构调整无缝衔接,保证党组织和党员队伍的平稳过渡。”增加此条款,将使《条例》的指导作用贯穿于党组织从设立到调整的全过程,提升党组织设置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总而言之,XX市XX银行在贯彻落实《条例》方面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党建工作永无止境。下一步,我行将继续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问题导向,以更高的政治站位、更实的工作举措、更严的考核标准,持续深入推动《条例》的各项要求落地见效。我们将以此次自查评估为新的起点,补短板、强弱项,不断提升党建工作质量,以高质量党建引领和保障全行高质量发展,为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