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街道XX社区制定详细方案,确保换届选举公开公正透明,提高居民参与度,工作如何具体实施?下面是网友整理编辑的XX街道XX社区第X届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相关范文,供大家参考学习,喜欢就下载支持!
XX街道XX社区第X届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为依法维护社区居民的民主权利,确保本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XX省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市、区关于做好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的有机统一原则,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充分调动广大居民参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积极性,依法选举产生新一届居民委员会,为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坚强组织保证。二、工作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对选举活动的组织领导,依法推进社区两委成员交叉任职,推动社区党组织书记、居民委员会主任一肩挑,保证换届选举工作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依法有序进行。(二)充分发扬民主充分尊重居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和监督权,最大限度提高居民群众的参与度,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选举,确保选举工作民主、公正、择优。(三)严格依法办事严格执行新修订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省、市有关选举规定,规范选举程序,依法组织实施,坚决防止和抵制各种违法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四)加强选举监督依托居民选举监督委员会,对选举工作实施全面监督。充分发挥人大、纪检监察、信访、公安等部门的作用,坚决查处选举中的违法违纪问题,确保换届选举工作风清气正、健康有序。三、时间安排本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从2026年X月X日开始,至2026年X月X日结束。整个换届选举分为准备部署、推选机构、选民登记、推选候选人、投票选举、总结完善六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准备部署阶段成立选举工作机构,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开展宣传发动,进行业务培训。第二阶段:推选机构阶段推选产生居民选举委员会和居民选举监督委员会,明确职责分工。第三阶段:选民登记阶段开展选民登记,审核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第四阶段:推选候选人阶段提名推荐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正式候选人,组织候选人与居民见面。第五阶段:投票选举阶段(X月X日)组织投票选举,当场公布选举结果,颁发当选证书。第六阶段:总结完善阶段完成工作移交,健全下属委员会,推选居务监督委员会,建章立制,总结归档。四、职位设置与候选人名额(一)职位与职数设置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结合本社区实际,新一届居民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X名,共X人。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二)候选人名额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实行差额选举。主任候选人X名(应选1名),副主任候选人X名(应选1名),委员候选人X名(应选X名)。(三)近亲属回避规定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成员实行近亲属回避。当选的居民委员会成员之间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只保留其中职务最高的一人的职务;如果职务相同,则保留得票最多的一人的职务,其他当选人由居民选举委员会宣布当选无效。因适用回避规定,可能导致居民委员会中没有妇女成员的,应当保留妇女成员的职务。五、选举方式与选民登记(一)选举方式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四条规定,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社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居民代表选举产生。经征求居民意见,本届居民委员会选举采取【居民代表选举/每户派代表选举/全体居民直接选举】方式进行。(二)选民资格与登记年满十八周岁的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居民年龄的计算时间以选举日为准。居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表示参加选举的人员进行登记:一是户籍在本社区的居民;二是户籍不在本社区但在本社区常住的居民。户籍不在本社区,在本社区工作六个月以上的社区工作者,本人申请参加选举的,由居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并进行登记。(三)选民登记时间和方式选民登记时间为X月X日至X月X日。以居民小组(网格)为单位设立登记站,宣传引导参加选举的居民主动到登记站登记。经登记的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公布;采取每户派代表或者居民代表选举方式的,应当同时公布户的代表或者新一届居民代表名单。(四)户的代表或居民代表产生方式采取每户派代表选举方式的,户的代表由该户年满十八周岁的家庭成员推选产生,一户一名代表。采取居民代表选举方式的,居民代表由居民小组一般按每二十户至五十户推选一人产生,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适当范围内推选产生。居民小组组长由居民小组从居民代表中推选。六、候选人资格条件与提名方式(一)候选人任职条件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八条规定,提名推荐候选人,应当从全体居民利益出发,推荐符合下列条件的人为候选人: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奉公守法,品行良好;3.公道正派,热心公益;4.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5.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职责。(二)不得作为候选人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候选人:1.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2.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3.利用黑恶势力从事非法活动的;4.组织或者参加非法宗教活动或者邪教活动的;5.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调查(侦查)的;6.存在拉票贿选等违反换届纪律行为的;7.其他违反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提名的情形。(三)候选人提名方式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社区党组织或者十名以上选民联合提名推荐。候选人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候选人经资格审查后,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居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居民提出的问题。(四)候选人参选行为规范候选人应当向居民选举委员会提交公开承诺书,承诺内容包括参选承诺、服务承诺、廉洁承诺和辞职承诺,承诺内容经审核后予以公示,不作出承诺的不列为正式候选人。候选人应当依法进行竞选活动,不得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拉票。七、投票选举(一)选举日期与投票地点选举日定为X年X月X日。投票地点设在XX(具体地址)。选举日五日前向选民公布选举大会具体时间、地点。(二)选举有效条件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采取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选举方式的,有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采取每户派代表选举方式的,有户的代表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采取居民代表选举方式的,有超过三分之二的居民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三)当选条件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人员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四)投票方式与程序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投票程序为:清点到会人数→宣布大会开始→宣布选举纪律→宣读选举办法→提名通过选举工作人员→检查密封票箱→启封清点选票→验证发票→秘密划票→投票→销毁剩余选票→清点选票数→公开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宣布当选名单并颁发当选证书→封存选票。(五)委托投票选举期间外出的选民,可以书面委托本社区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候选人不得接受委托投票。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名单。采取居民代表选举方式的,不实行委托投票。八、选举工作人员(一)居民选举委员会居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由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或者其近亲属被提名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居民选举委员会。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居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二)选举工作人员资格条件选举工作人员包括监票人、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公道正派,作风正派;二是熟悉选举程序和居民情况;三是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四是与候选人无近亲属关系。选举工作人员由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名,经选举大会通过后确定。根据后期候选人情况,如选举工作人员与候选人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做好回避。(三)选举工作人员职责监票人负责监督选举全过程,确保选举公平公正;发票人负责核验选民身份后发放选票;唱票人负责公开唱读选票;计票人负责统计票数并填写计票结果。选举工作人员应当保守秘密,不得泄露选民投票情况。九、选票有效与无效的认定(一)有效选票使用居民选举委员会统一制发的选票,按照规定填写的选票为有效选票。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为有效票。(二)无效选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选票无效:一是未使用居民选举委员会统一制发的选票;二是选票上所选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三是无法辨认所选人员的;四是选票被撕毁或涂改无法辨认的;五是选举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无效情形。选票是否有效由居民选举委员会确定,并当场宣布。(三)选举无效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选举无效:一是居民选举委员会未按照法定程序产生的;二是候选人的产生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三是参加投票的选民人数未达到法定人数的;四是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十、纪律要求(一)严禁行为严禁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居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居民委员会选举。严禁利用宗族、宗教势力干扰选举。严禁造谣中伤、诬告陷害候选人。严禁非法索取、传播选民信息。(二)违规处理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居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居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居民有权向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报,也可以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十一、工作移交与其他事项(一)工作移交居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居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街道办事处监督。移交内容包括印章、办公场所、集体资产、财务账册、工作档案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和资产。(二)健全下属委员会新一届居民委员会产生后,应当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环境和物业管理、老年人和妇女儿童工作等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三)推选居务监督委员会社区应当建立居务监督委员会,对居民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其成员由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在居民或者社区工作者中推选产生。居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居务监督委员会的任期与居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四)档案管理选举工作结束后,应当整理换届选举工作中形成的各类文件、材料、表格等相关资料,建立换届选举工作档案,妥善保管。选举结果应当报所在街道办事处备案。十二、附则本方案由居民选举委员会负责解释。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XX省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法律法规执行。XX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2026年X月X日